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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给婚外情人转50万分手费,妻子发现后起诉能要回吗?
丈夫瞒着了妻子给情人转了五十万,这笔金钱最终能够被追回来吗,现实当中类似这样的纠纷不是少数,背后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值得每一个家庭去了解 。
婚外情中的财产赠与
实践里,夫妻其中一方把共同财产赠给身处婚外恋之情人的那种行为,是并不罕见的,这样的赠与通常是在婚姻关系处于存续状态期间出现的,是一方出于维持婚外情关系或者结束该关系的缘故去支付款项,在此案例之中,刘某跟其妻子田某的友人杨某发展成为了情人关系,在分手之后刘某转了五十万元,恰恰就是这种情形的显著体现 。
这种行为把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直接给侵害了,按照法律规定来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原则上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任何一方要是擅自把那些大额的共同财产赠与给他人,那就背离了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本意,还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 。
法律认定赠与无效
法院在审理这样的案件之际,其重点的所在之处是对赠与行为的法律效力判定。我国的《民法典》作出规定表明,民事法律行为是不可以违背公序良俗的。公序良俗所指的就是公共秩序以及善良风俗,它属于法律所维护的社会基本道德准则。
在这个案件里头,刘某给婚外情人杨某支付“分手费”这款行为,是处于违反了夫妻之间应忠实义务的不正当关系之上而形成的。这样的一种关系自身是不为法律所保护的,因为基于此而带来的财产给付目的并非正当,所以就被法院判定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归类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法律针对此情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有着清晰明白的规定,夫妻对于其共同财产,在所拥有的处理权利这方面,是保持平等的状态的,这也就表明了,要是出现并非是因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支出情况时,夫妻双方之间,是应该进行共同商量之后,再做出决定的。
50万元是刘某转账的,明显不属于像购置家电、子女教育等这类家庭日常生活开支的常规项目。这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处理,刘某没有跟妻子田某进行协商,就单方作出了决定,这构成了无权处分。田某作为财产共有人,她的权利因此受到了侵害 。
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
这里存在一种无权处分行为,简言之,就是有一方在自身并不具备相应权利的状况下,对属于共有的财产实施了处置行为。在像本案这般的关于赠与的情形里面,如果接受财产的那一方知晓或者应当知晓处分人并没有权利单独进行处分,那么此种赠与行为在法律层面就不会产生效力。
杨某身为田某的朋友,明晰刘某和田某的夫妻关系,且其实也理应知晓50万元的大额转账或许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其接受赠与这一行为,无法被认定为出于善意。由此,法院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而杨某基于此无效行为所获取的财产便丧失了合法依据。
财产返还的法律依据
当做给予的行为被判定为没有效力之后,紧接着产生的法律方面的后果是“把财产归还”,依据法律给定的规章,民事法律方面的行为变为无效之后,做出行为的那个人因为这个行为而获取到的财产,是应该给以归还的,要是没办法归还或者不存在需要归还的必要,则应该按照价值进行补充!
在此案件当中,杨某从刘某那儿获取到的五十万元,恰恰是依循着无效的赠与行为所收获得到的。所以说,杨某需要承担起把这笔款项完整无缺地归还给权利人的那种义务。这里面所说的权利人,乃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者,也就是刘某和田某这两个人。田某身为共有人提起诉讼,要求进行返还,这是完全契合我国法律规定的。
案件带来的现实警示
这个案件的结果有着明晰的警示意味,它朝着社会清楚地传达,法律不对基于婚外情这类不正当关系所产生的财产给付予以保护,意图拿夫妻共同财产去支付“分手费”、“补偿费”,不但在道德方面应该遭受斥责,于法律层面也很难获得支持。
对于身处婚姻的双方来讲,此案件告知需珍视以及尊重夫妻共同财产制度。针对于介入他人婚姻的第三方来说,却警示其妄图从这般不正当关系里头获取钱财利益,最终极有可能弄得“人财两空”,缘故是所获取的财物随时都能够被依照法律追回 。
于婚姻关系里头,除开法律约束之外,你觉得还有啥法子能够切实有效地防范一方私自去处置大额共同财产呢?欢迎于评论区把你的看法给分享出来,要是觉着本文有帮助的话,请点赞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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